賭博罪判定有明確標準
微信搶紅包玩法多樣,每個群都可以建立一套獨特的游戲規則,那么,所有微信群搶紅包都涉嫌賭博罪嗎?
“賭博的定義是以偶然或者射幸的事件定財產上的輸贏。在微信搶紅包這件事情上,紅包大小是隨機偶然的,存在輸贏,所以帶有賭博色彩,這是毫無疑問的。”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導工作專家委員會委員、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齊林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如果非偶然,涉及幕后操控,那就涉嫌詐騙罪,另當別論。”
根據刑法第303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以及開設賭場的,都將構成犯罪,可能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阮齊林解釋說,小賭怡情與賭博罪兩者的界線在于“是否以盈利為目的”,簡單說,就是要看“微信搶紅包”組織者和參與者的心態只是玩玩,打發或消磨時間;還是對輸贏結果和每局輸贏金額抱有很大期望,主要目的是希望通過此方式博取較大數額的錢財回報。
那么如何來認定是否盈利,以哪些因素作為判定標準呢?
阮齊林告訴記者,根據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制定發布的《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或“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符合其中任何一種情況的,都屬于聚眾賭博,涉嫌構成賭博罪。
組織人員、抽頭數額、賭資數額、參賭人數都有了明確規定,只要滿足上述條件的任何一條,都將涉嫌構成賭博罪。
阮齊林進一步指出,民間所謂的“賭頭”,即微信群的群主或者相關管理組織者,不僅涉及賭博罪,還很有可能犯下了開設賭場罪。
根據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制定發布的《關于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數據,組織賭博活動,“建立賭博網站并接受投注的”“建立賭博網站并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或“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就屬于開設賭場。
不過,阮齊林稱,微信群不同于網站,它的隱蔽性更高,相對具有臨時性,將其判定為“開設賭場罪”還值得推敲。但賭博罪的定性標準是非常明確的。
如果沒有涉及抽利,普通的玩家是否涉嫌刑事犯罪呢?
根據刑法第303條規定,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浙江大學刑法研究所執行所長高艷東認為,如何認定為“以賭博為業”并沒有在數額等條件上作出更加細致的規定,具有彈性。通常理解為“賭博為維持生活的主要來源”“沉迷于賭博者”。
高艷東說,一般情況下,單純參賭人員不構成賭博罪。有可能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70條對其進行拘留、罰款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