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爭奪戰引發全民討論
廣東高院將對此次“iPad”商標爭奪戰劃下一個圓滿的句號。相信不少網友通過此次事件對商標法也有了一定的認識,對于此案還是有不少值得討論的地方,包括最終的審判結果也相當引人關注。
1.商標權
商標權,本身是經政府授權的排他性權利,是法定之權,而不是自然權利。原則上說,誰先注冊誰擁有,只有個別例外情況:
一是“在先使用”,如果蘋果事實上先推出iPad產品,之后唯冠才注冊了這個商標。按《商標法》第31條,唯冠要尊重蘋果的“在先權利”,不能以自己的商標權禁止蘋果賣iPad。
二是“惡意搶注”。事實上深圳唯冠注冊此商標,是在10年之前,不存在搶注。所以,按商標的登記權屬,排除了“在先權利”等情況,iPad的商標權屬于深圳唯冠。這與官司是否終審沒有必然關系。
值得注意的是,各國商標法遵循的原理基本都是“注冊在先”,即誰先注冊了這一商標,誰就擁有這一商標的權利,這也才有了“中國百年老店的商標被國外知識產權機構搶注”的事件。但為彌補“注冊在先”原則可能在實務中產生的紕漏,商標法還規定“使用在先”的原則,即使用在先的人在一定情況下可以對抗注冊在先的商標權利人。
在蘋果與唯冠的案件中,蘋果2010年在市場上推出iPad產品之前,并沒有使用過iPad這一標識,所以不存在“使用在先”的情況。
從“注冊在先”來看,成立于1995年的深圳唯冠公司在2001年取得了“iPad”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唯冠的主營業務是顯示器等。此后,2001年到2004年,深圳唯冠的母公司臺灣唯冠分別在歐盟、韓國、墨西哥、新加坡、印度尼西亞、泰國、越南等國家和地區共計獲得8個“iPad”相關注冊商標專用權。
2.經濟賠償
當然這個假設是建立在深圳唯冠勝訴的前提上來討論的,如果法院判定侵權成立,深圳唯冠可能得到什么樣的法律救濟?
在商標侵權案中,商標權人可以得到的法律救濟主要有兩種:停止侵權和賠償損失。一旦判定侵權成立,那么停止侵權就是必然的結果。這就意味著,iPad產品全部退出中國市場。那么,深圳唯冠能得到多少經濟賠償呢?
對于這個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經濟形勢下知識產權審判服務大局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點,決定賠償金額的關鍵在于深圳唯冠是否實際使用iPad商標,而且,個人認為,由于深圳唯冠只能追訴蘋果公司近兩年的侵權行為,因此深圳唯冠需要證明在最近的兩年內曾實際使用iPad商標。否則,最多也就能拿回點為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
據了解,蘋果一旦在29日終審敗訴,除面臨深圳唯冠的巨額商標侵權索賠外,還可能面臨巨額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罰款數額為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
相關數據顯示,從2010年四季度到2011年三季度,蘋果iPad系列平板電腦累計在中國銷售了362萬臺。若按照均價每臺3000元計算,蘋果在中國iPad系列產品營銷至2011年第三季度,已達108億元。若二審敗訴,工商部門對iPad的最高罰款可能超過300億元。
編輯觀點:中國有句俗話說得好,和氣生財。作為一名普通的消費者來說,當然最好還是希望唯冠與蘋果能夠和平解決糾紛,倘若唯冠能夠從這次案件中獲得資金重新步入正軌,為社會帶來更多的就業機會,自然是好的結局。而蘋果就當花錢買教訓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