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昨日晚間下發了《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和分發管理暫行規定》,明確規定智能手機等移動終端設備預裝的第三方應用必須可以卸載,并禁止私自收集用戶信息。
根據規定,生產企業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確保除基本功能軟件外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可卸載。
所謂基本功能軟件,是指保障移動智能終端硬件和操作系統正常運行的應用軟件,主要包括四類:一是操作系統基本組件,如系統內核應用、虛擬機應用、網絡瀏覽引擎等;二是保證智能終端硬件正常運行的應用,如藍牙、GPS、指紋傳感器應用等;三是基本通信應用,如短信、撥號、聯系人等;四是應用軟件下載通道,如應用商店等。
即便是基本功能軟件,預裝的可實現同一功能的,最多只能有一個不能卸載。
另外,企業應確保已被卸載的預裝軟件在系統升級時不被強行恢復,終端獲得進網許可證前后預裝軟件必須保持一致,新增組裝軟件或有重大功能變化必須及時向工信部報告。
規定還指出,未經明示且經用戶同意,不得收集用戶個人信息、開啟應用軟件、捆綁推廣其他應用軟件。
本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實施。
【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和分發管理暫行規定】
為推動移動互聯網健康有序發展,構建安全可信的信息通信網絡環境,依法維護用戶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規范移動互聯網市場秩序,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大力推動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發展,鼓勵移動智能終端生產企業、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等相關企業積極開發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產品,豐富信息消費內容,引導企業健全相關管理機制。鼓勵有關行業協會等依法制定自律性管理制度,共同規范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的預置和分發行為,維護網絡安全,加強用戶權益保護。
第二條 本規定規范移動智能終端生產企業(以下簡稱生產企業)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行為,以及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分發服務。
第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依照本規定對全國范圍內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與分發服務實施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統稱各地通信主管部門)在工業和信息化部領導下,按照本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與分發服務實施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各地通信主管部門應進一步完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與分發服務監管制度,強化事中事后管理。
第四條 生產企業和提供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分發服務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以下簡稱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提供或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