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簡稱“國信辦”)昨日對外發布《互聯網用戶賬號名稱管理規定》(簡稱“賬號十條”),自3月1日起施行。“賬號十條”對公眾使用微博、微信等上網賬號名稱、頭像和簡介進行規范,明確提出網上昵稱不準違反法律、危害國家安全、破壞民族團結、侮辱誹謗他人等“九不準”。“賬號十條”規定,對冒用、關聯機構或社會名人注冊賬號名稱的,互聯網企業應當注銷其賬號。
【現狀】 公號假冒紀委巡視組
據國家網信辦移動網絡管理局負責人徐豐介紹,中國網民規模世界第一,賬號亂象日益突出。
他表示,有的賬號假冒黨政機關誤導公眾,如“中紀委巡視組”、“地方巡視組舉報平臺”;有的假冒媒體發布虛假新聞,如“人民曰(yue)報”;有的冒用他人身份,侵害個人合法權益。此外,還有假冒名人包括外國元首,如“普京”、“奧巴馬”;有的名稱和頭像包含淫穢色情內容,甚至公然招嫖;有的賬號在簡介中傳播暴恐、聚賭、涉毒等違法信息,如“槍械軍火商”、“鄉村賭場”。
徐豐表示,這些亂象污染網絡生態,侵害公眾利益,嚴重違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已成社會公害,整治賬號亂象迫在眉睫。
【治理】 冒名注冊賬號將注銷
徐豐介紹,《規定》就賬號的名稱、頭像和簡介等,對互聯網企業、用戶的服務和使用行為進行了規范,涉及在博客、微博客、即時通信工具、論壇、貼吧、跟帖評論等互聯網信息服務中注冊使用的所有賬號。“賬號管理按照‘后臺實名、前臺自愿’的原則,充分尊重用戶選擇個性化名稱的權利,重點解決前臺名稱亂象問題。”
根據規定,若網民以虛假信息騙取賬號名稱注冊,或其賬號頭像、簡介等注冊信息存在違法和不良信息的,互聯網企業應當采取通知限期改正、暫停使用、注銷登記等措施。而對冒用、關聯機構或社會名人注冊賬號名稱的,互聯網企業應當注銷其賬號,并向互聯網信息內容主管部門報告。
同時,企業應保護用戶信息及公民個人隱私,建立健全舉報受理處置機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落實】 施行前先“自查自糾”
按照要求,該規定自3月1日起施行。徐豐表示,雖然距離正式施行還有近一個月的時間,但不等于一些亂象仍可以“隨心所欲”。
他表示,政策正式施行前,應有一個“自查自糾”的過程。首先企業需要做好技術、機制和流程方面的準備;互聯網企業應該根據這個規定,對現有的各類賬號進行梳理;而互聯網信息管理部門,要落實監督管理的職能,加大對企業主體責任落實方面進行檢查和執法力度。
追問
是否意味著“全網實名制”到來?
根據“賬號十條”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后臺實名、前臺自愿”的原則,要求互聯網信息服務使用者通過真實身份信息認證后注冊賬號。一些網友擔心,這是否意味著“全網實名制”的到來?
對此,徐豐表示:“此次規定是針對前臺賬號名稱的亂象進行治理,關于后臺的真實身份信息管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相關決定已有明確規定。政府的政策依然是‘后臺實名,前臺自愿’。”
徐豐強調,“賬號十條”作為部門出臺的規范性文件,是在充分尊重用戶選擇的同時,對賬號昵稱、頭像、簡介的亂象進行管理。
2012年12月通過發布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明確指出網絡服務提供者為用戶辦理網站接入服務,辦理固定電話、移動電話等入網手續,或者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服務,應當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
個案
作家兩度被冒名開微信公號
作家徐坤最近有點煩。
在過去的半年內,有兩個微信公眾號冒用她的名字和身份對外發布信息。
去年夏末,一個從國外回來的朋友對徐坤說,我關注你的微信公號了,可是我給你留言,你怎么不回復我呢?
這是徐坤第一次知道有個“作家徐坤”公眾賬號的存在。打開這個賬號后,徐坤自己也驚了:公號的頭像正是自己的微信頭像,名稱和備注赫然寫著“作家徐坤”。
徐坤當即在微信后臺進行投訴,但是遲遲沒有得到回復。隨之,徐坤給山寨的“作家徐坤”留言,指出冒用的事實,沒想到卻被拉黑。“我想著就不搭理他了,也沒時間較真。”
原以為一場小插曲就此告一段落,沒想到去年年底又出現另一個“作家徐坤”。除了頭像和名稱與第一個“作家徐坤”如出一轍之外,第二個徐坤在備注上還寫了“人民文學副主編”。而這正是徐坤的真實職位。
不同于第一個“作家徐坤”經常以轉發心靈雞湯文章為主,第二個“作家徐坤”要更加“勤奮”一些,經常發布原創文章。
徐坤說,這是一種混淆視聽的做法,一些微信公號借此積攢人氣,但是最終是指向個人的目的。“換一句話說,這種行為在道德上是失信的。”
觀 點
這個管理規定是網絡信息服務業者和網民在網絡空間權利和責任的進一步細化。能否建立長期有效的運行機制來保證執行力,將決定此規定的成敗,當然這種執行力也是公眾樹立對網絡空間長久信心的保障。
以下為《互聯網用戶賬號名稱管理規定》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對互聯網用戶賬號名稱的管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關于授權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使用和管理互聯網用戶賬號名稱,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互聯網用戶賬號名稱,是指機構或個人在博客、微博客、即時通信工具、論壇、貼吧、跟帖評論等互聯網信息服務中注冊或使用的賬號名稱。
第三條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對全國互聯網用戶賬號名稱的注冊、使用實施監督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內容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互聯網用戶賬號名稱的注冊、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完善用戶服務協議,明示互聯網信息服務使用者在賬號名稱、頭像和簡介等注冊信息中不得出現違法和不良信息,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對互聯網用戶提交的賬號名稱、頭像和簡介等注冊信息進行審核,對含有違法和不良信息的,不予注冊;保護用戶信息及公民個人隱私,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及時處理公眾舉報的賬號名稱、頭像和簡介等注冊信息中的違法和不良信息。
第五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后臺實名、前臺自愿”的原則,要求互聯網信息服務使用者通過真實身份信息認證后注冊賬號。
互聯網信息服務使用者注冊賬號時,應當與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簽訂協議,承諾遵守法律法規、社會主義制度、國家利益、公民合法權益、公共秩序、社會道德風尚和信息真實性等七條底線。
第六條 任何機構或個人注冊和使用的互聯網用戶賬號名稱,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違反憲法或法律法規規定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損害公共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七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使用者以虛假信息騙取賬號名稱注冊,或其賬號頭像、簡介等注冊信息存在違法和不良信息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采取通知限期改正、暫停使用、注銷登記等措施。
第八條 對冒用、關聯機構或社會名人注冊賬號名稱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注銷其賬號,并向互聯網信息內容主管部門報告。
第九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十條 本規定自2015年3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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