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kf給我電話,告知噩耗:電池是假的,出具證明,但不予保修。下午我請假去將電池和證明取到后直奔原購買小六商場。要求其給我退款、或者更換新電池,并給予同等金額賠償。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障法》銷售假冒偽劣產品屬于欺詐,第49條之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商場同意換電池但不肯予以賠償,我說,如果這樣,我這里還有一節電池,待機時間也不是很長,我將送去檢測,如果是假電池,我就要你們換我兩塊新的原電池,并賠償我兩塊電池的原價。最后經過協商,同意我用那一節經檢測的證明的假電池,換兩節珠海的帶防偽900mA原電,并要求我不要將另一節電池送去檢測。
本次換電池是比較順利的,希望各位機友樹立維權意識,遇到類似情況,可以根據《消法》來爭取自己的受賠償的權利。要求賠償是正當的,因為使用假電池對你人身(有爆炸危險)以及機子本身是都是有損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