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有關虛擬運營商牌照工信部批文顯示,國內虛擬運營商不被允許投資建設移動網絡,其業務運營的基礎將嚴格依托傳統運營商的網絡展開。采購電信設備需有入網許可。
嚴格規范網絡租用范圍
虛擬運營商和傳統移動運營商的一個本質區別,即虛擬運營商不具備基礎通信網絡的運營權,需要租用傳統電信網絡運營商的硬件資源,在此基礎上靈活開展“軟性”業務。
根據目前傳出的相關信息,工信部發放的虛擬運營商批文中有規定,虛擬運營商未取得國內通信設施服務業務經營許可時,不得投資建設無線網、核心網、傳輸網等移動通信網絡基礎設施。開展移動通信轉售業務如需使用上述設施,應當使用已取得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經營者提供的網絡設施。
由此可以看出,在移動網絡最核心的硬件層面,虛擬運營商的合作對象只能是傳統運營商。
轉售設備同樣不能“山寨”
雖然不得自建移動網絡,但在與傳統運營商網絡做業務轉售的過程中,虛擬運營商也需要采購電信設備來完成基本業務的部署。對于這部分軟硬件的采購,批文同樣做了詳細要求。
工信部發放的牌照批文規定,提供移動通信轉售業務的設備,屬于電信設備進網許可管理范疇的,應獲得工業和信息化部頒發的電信設備進網許可證。
這即要求虛擬運營商部署合規的系統時,其中的電信設備,需要獲得工信部入網許可。
工信部于春節前發放了第二批虛擬運營商牌照,先后有包括京東、蘇寧、國美在內的19家企業獲得虛擬運營商資格。目前尚未有獲得牌照的企業出臺具體的移動業務產品和規劃,虛擬運營商和傳統運營商之間的競合關系尚需進一步探索。